第二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展示體育科技成果與發(fā)展實踐的重要場所、設施或單位,主要包括場館、企業(yè)、科研院所、教育機構等類別。
第三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享有依法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yè)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
第四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是面向公眾開展體育科技知識普及,宣傳體育科技成就,推廣科學健身知識,提高全民健康素養(yǎng)的重要陣地,要在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jīng)常性的體育科普活動
中發(fā)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條 體育總局會同科技部共同負責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的評審、命名、管理和評估,具體工作由體育總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門和科技部科普工作主管部門共同承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基地的審核和推薦工作。科技部直屬單位、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及體育總局共建高校可以自薦。
第六條 體育總局設立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地管理辦公室”),由其負責組織開展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的申報與評審、考核與評估、業(yè)務研究與交流、技術咨詢和信息社會化服務,以及信息匯集、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活動宣傳等日常運行管理事務性工作。
(二) 具有鮮明的體育科普特色,年對外開放60天以上(場館類等有條件的基地應當常年開放),年參觀人數(shù)5000人次以上,并擁有穩(wěn)定的資源保障。
(三) 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專門用于體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所、平臺及技術手段(場館類基地面積原則上應當在1000m以上,其他類體育科普展示面積應當不低于300m),展示內(nèi)容與技術水平應當在同類性質單位居領先水平。
(四) 面向公眾開放,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接待能力,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的安全、衛(wèi)生、消防標準。
(五) 設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職能部門,配備專(兼)職體育科普人員。
(六) 管理制度健全,將體育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與目標。
(七) 具有固定的體育特色科普活動。
(八) 具有穩(wěn)定的體育科普工作經(jīng)費,能夠保障體育科普場館的運行和體育科普活動的開展。
(九) 具備策劃、創(chuàng)作、開發(fā)體育科普作品的能力。
(十) 具有網(wǎng)站、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渠道。
(十一) 具備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應當加強體育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針對性地培養(yǎng)體育科普作品研發(fā)人員,有計劃地開展專、兼職體育科普工作人員業(yè)務培訓,積極發(fā)展體育科普志愿者隊伍。
第九條 體育總局和科技部組織基地管理辦公室開展基地的申報評審工作。
第十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申報評審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單位,按要求準備《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申報表》以及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報送至基地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與推薦,并報送至基地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 科技部直屬單位、體育總局直屬單位及共建高??芍苯訄笏蜕暾埐牧现粱毓芾磙k公室。
第十五條 材料評審內(nèi)容包括科普資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動、科普管理等方面?,F(xiàn)場評審重點核實申報材料是否與實際相符,并形成最終評審結果和命名建議。
第十六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毓芾磙k公室應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有異議者,應當在公示期內(nèi)提出實名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公示后的名單經(jīng)體育總局和科技部審定后,正式命名為國家體育科普基地,并頒發(fā)證書和牌匾。
第十九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應當在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全民健身日以及體育行業(yè)重大活動期間積極開展體育科普活動,積極參與體育科普作品大賽、體育科普講解等全國性體育科普活動,積極參加體育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訓,積極開發(fā)公眾喜聞樂見的體育科普作品,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對外傳播。
第二十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應當加強制度建設,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基地管理辦公室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計劃,并在組織及參與重大科普活動之后,及時向基地管理辦公室報送活動總結。
第二十一條 體育總局將支持和指導國家體育科普基地發(fā)展建設,優(yōu)先提供培訓機會,擇優(yōu)推薦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爭創(chuàng)國家科普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體育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相關政策和體育重大工程建設,支持國家體育科普基地建設及運行,加強宣傳和推介,擴大基地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
第二十三條 體育總局對國家體育科普基地實行動態(tài)管理,適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工作,經(jīng)評估合格的繼續(xù)保留基地稱號,評估不合格的責令整改。
第二十四條 國家體育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基地稱號,四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報:
(一) 未履行科普義務,或因客觀原因無法運行,主動申請撤銷的。
(二) 評估不合格,并經(jīng)責令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 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與計劃,不提交考核材料,不參加考核的。
(四) 發(fā)生重大人身傷亡、安全責任事故和興奮劑問題的。
(五)宣傳偽科學、涉嫌商業(yè)欺詐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和基地榮譽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